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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目录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      点击数:27073

       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下表)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下表);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