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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介

发布日期:2016-11-10    来源:本刊摘编      点击数:36749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2月22日发布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公告颁布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2005年1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60号公告颁布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2007年1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8号公告颁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83号公告颁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及其2010年第1号修改单同时废止。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不再执行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0号公告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2013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颁布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一、背景
      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中指出: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目标,是标准化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并指出:“确保标准的正常实施,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在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互相交叉矛盾、内容重复,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目的是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本规程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经过一系列的细致工作,制定颁发了本规程。
      二、特点
      1、以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7《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规则》、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三、结构和内容
      本规程集压力容器(超高压力容器、金属制压力容器、热交换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医用氧舱、进口压力容器等)为一体,涵盖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检、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内容,将以前的7个“规范”精炼集成为一个“大容规”。
本规程共计十章及十个附件,各章节组成情况如下:
      1、总则;2、材料;3、设计;4、制造;5、安装改造与维修;6、监检;7、使用管理;8、在用检验;9、安全附件及仪表;10、附则。
      四、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五、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六、监督管理的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