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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创新性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上海设备管理》      点击数:87626

       历时3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征求意见和审议,几十次修改,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将于2017年8月1日实施。该规则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用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文书格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性规范,也是国家质检总局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大规范建设的重要成果。该规则不是对原有7个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的简单整合,而是借机实现了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管创新,充分贯彻了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全面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类监管的理念,主要突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简政放权
       1、缩小了使用登记范围
       将特种设备分为需要进行使用登记的和不需要进行使用登记的两大类,对风险性较小、公共性较弱、设备结构特殊的少量特种设备不再进行使用登记,比如,D 级锅炉、简单压力容器等。同时提出,与锅炉、压力容器连接的分汽(水) 缸、压力管道可以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从而简化了相关设备的使用登记手续。
       2、缩小了检验范围
       对整体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后即可使用,取消了移装检验。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如果未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要求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不再进行定期检验。
       3、缩小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范围
       对安全管理负责人持证范围进行了重新定义,只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持证。将安全管理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只要求专职安全管理员持证,兼职安全管理员不再要求持证,同时,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将需要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范围,缩小到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高速电梯和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同时明确,特种设备正常运行、不需要作业人员直接操作时,每个班组只要有一名持证人员在岗,不需要所有人员都持证。该规则实施后,将大幅减少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需要持证的数量。
       二、突出放管结合
       1、明确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总结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基础上,规定了使用单位的10项主要义务,明确了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配备及职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维护保养与检查、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等具体要求。同时,特别强调,使用单位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的主体责任。
       2、细化了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的职责
       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区分,地方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公布。检验机构负责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并承担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制作与发放。
       3、强化了使用单位的自行管理
       对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再实施定期检验,不纳入监督检查计划,改由使用单位参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自行实施安全管理。对纳入使用登记的设备,也特别强调了使用单位的自行管理,比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特别提出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定期检验完成后,要求使用单位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三、突出优化服务
       1、简化了使用登记资料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通常只需要提交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监督检验证明4种资料,以便登记机关掌握设备的基本信息和验证设备的合法性,不再要求提供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制度、验收资料、安装质量证明、电梯维保合同等资料。对按台(套)登记的使用登记表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将原来的设备基本情况、使用情况、设备检验情况、设备变更情况、制造与监检情况、设备施工情况、设备工作参数、设备保险情况8方面内容简化为仅保留前3项,多张表格缩减为1张表格。
       2、缩短了使用登记时限
       对一次申请数量较少的,使用登记的时限统一明确为15个工作日;对一次申请数量较多的,从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对申请资料有疑问,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突出分类监管
       该规则实施后,将从设备、单位、地区3个维度,在使用环节全面推行分类监管,为科学监管奠定了良好的法规基础。
       1、设备分类监管
       将使用登记方式,分为按台(套)登记和按单位登记两种,对工业管道、除车用气瓶以外的气瓶按单位进行登记。将使用登记表分为一般通用表、车用气瓶登记表和单位登记表三种,将使用标志分为一般通用标志、电梯使用标志和车用气瓶使用标志三种。将使用登记时间节点,分为使用前登记和使用后30日内登记两种,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以及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在使用登记前进行登记。从而,既解决了当前存在的每种特种设备监管模式各不相同的问题,又体现了不同特种设备的特点。
       2、单位分类监管
       基于风险性、公共性、使用数量等考虑,明确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条件,比如,使用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使用电站锅炉、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特种设备总量50台以上。将使用单位分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两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单位包括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总量20台以上的单位等,同时,允许符合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条件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对需要设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只需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记录。
       3、地区分类监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设备数量、人员配置情况,可以自行决定由本级还是委托下一级监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除纸质申报外,对信息化建设较好的地区允许采用网上申报。
       从近年来公布的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通报看,发生在使用环节的事故占80%以上,因此,使用管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该规则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从如此重要的法规入手,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分类监管的探索,从中可以看到国家质检总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决心和信心,这种探索也必将在其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中逐渐推广。

本刊摘编